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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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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不再婚”条款有效吗?

时间:2026-05-06

    “离婚后,女方终身不得再婚,否则需返还全部财产”,这样的条款在离婚协议中并不少见。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有人试图以财产、抚养权为筹码,用协议绑定对方的再婚自由,尤其针对女方的此类约定,看似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共识,实则暗藏法律红线。那么,这种限制女方再婚的离婚协议条款,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不仅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更折射出婚姻自由原则在现实中的践行边界。
 
【真实案例】
        2015年1月5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婚后财产纠纷进行了公开宣判,对被告辩解不予采信,并判决位于大庆高新区博学大街东的原夫妻共有的房屋一栋归原告杨某所有。
  原告杨某与被告柴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生一子李晓某。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0年8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孩子由原告抚养,并对财产的处理进行了约定:“夫妻共有的位于大庆高新区博学大街东一栋房屋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也全部归女方所有”。
        离婚后,原告杨某将被告柴某撵出家门,并要求被告柴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柴某拒绝协助办理,故原告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所有。
        在庭审中,被告柴某辩称,签订离婚协议时,原告口头承诺“要与孩子过一辈子,不再找了!”这是一次性买断对方不结婚,所以才将所有财产给了原告。现原告找对象,自己受到了欺骗,故离婚协议应当被撤销。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据此,法院遂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法理依据】
      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明确确立的基本原则,更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女方不再婚,本质上是通过契约形式剥夺女方的结婚自由,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便双方签字确认,也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卢卫卫律师观点】
      当离婚协议中的“不再婚”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我们更应反思:离婚的体面,从来不是用契约捆绑对方,而是尊重彼此的选择与自由。法律不保护限制人身权利的约定,也不鼓励以爱为名的控制。究竟是用协议锁住对方的人生,还是放手让彼此奔赴新生?答案早已写在法律的条款里,也藏在每一个尊重自由与尊严的选择中。毕竟,婚姻的结束不应是自由的终点,而应是各自开启新生的起点。
    (本文为卢卫卫律师的原创作品,未经许可,请勿转载或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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