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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离婚后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负担能力暂时性严重降低且这种状况持续至诉讼中的,可否请求降低抚养费标准?
无论是父母离婚时协商一致约定的还是经法院判决确认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原则上短期内不作调整。但是,若父或母负担能力确实因工作变动、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暂时性严重降低的,可综合考虑原抚养费标准、子女实际生活所需以及父母另一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酌情给予支付抚养费的父母一方一定时间的过渡期,仅在过渡期内适当降低抚养费数额。
在我带来的离婚案件中,很少出现夫妻双方都不要小孩的,大部分案件夫妻都想争取抚养权,但实践中也会出现未成年人的法定抚养义务人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这种情况很多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在与抚养义务人无约定的情况下,代为抚养照顾未成年人,该行为应当认定如何认定?该行为应属于与抚养义务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既然是无因管理,那么,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垫付的抚养费可视为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请求抚养义务人偿还相关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该抚养费明显超过未成年子女父母负担能力且未得到其父母一致同意的除外。
当爱已成往事,夫妻走到婚姻的尽头,随之而来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孩子归谁抚养,这时抚养权问题就会变得尤为重要。无论是离婚、分居还是其他原因,争夺抚养权成为了许多家庭不可避免的问题。很多人认为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核心原则是“是否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其实这种原则太过笼统,不能具体说明抚养权决定的因素,这篇文章卢卫卫律师将为你揭开抚养权的面纱。
【裁判规则】离婚协议约定未成年子女由夫妻一方自行抚养,另一方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离婚后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应当着重审查其请求事由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的离婚后子女可向父母提出增加抚养费数额的“必要”之条件。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自行抚养,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明显有利于该方的约定,或者直接抚养方的抚养条件与离婚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子女抚养费用的变化尚属于离婚时可预见范围之内的,且未成年子女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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