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代子女抚养孙子女的费用是否可以向抚养义务人主张?
时间:2026-03-31

在我带来的离婚案件中,很少出现夫妻双方都不要小孩的,大部分案件夫妻都想争取抚养权,但实践中也会出现未成年人的法定抚养义务人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这种情况很多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在与抚养义务人无约定的情况下,代为抚养照顾未成年人,该行为应当认定如何认定?该行为应属于与抚养义务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既然是无因管理,那么,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垫付的抚养费可视为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请求抚养义务人偿还相关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该抚养费明显超过未成年子女父母负担能力且未得到其父母一致同意的除外。
可以参照(2019)渝01民终10387号案和(2021)川民申144号案,正常情况下,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垫付的抚养费可视为无因管理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我们着重看一下(2021)川民申144号案。
【裁判理由】关于再审申请人彭某主张原审判决认定彭某未征得李某、张某的同意,将其女张某桐和其子张某涵送到私立学校学习,对其主张20万元的教育费不予支持系认定事实错误的问题。
首先,根据原审查明,李某、张某作为张某桐和张某涵的父母,应对其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作为奶奶的彭某对李某、张某的子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抚养义务,故彭某有权要求李某、张某支付其垫付的抚养费。
其次,李某、张某作为父母对其女张某桐和其子张某涵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其子女的教育费也应当由其父母承担,但父母承担子女的教育费应当在其承担能力的范围内,对于超过父母能力范围的教育费须得到父母一致的同意。
本案中,虽作为奶奶的彭某从2015年8月起至2019年8月期间代为抚养了孙女张某桐和孙子张某涵,其行为值得赞扬,但在此期间将张某桐、张某涵先后送往私立学校读书,并没有举示相应的证据证明征得其母李某的同意,且已超过了作为父母李某、张某的经济承受能力,故原审判决认定彭某所支付的20万元教育费是作为奶奶的彭某对孙子、孙女的赠与并无不当。
卢卫卫律师提醒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当您替抚养义务人抚养未成年子女时,一定要考虑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和抚养义务人的能力,尤其是打算向抚养义务人主张支出的抚养费用时,千万不要超过必要的限度。
参考案例:罗某某诉张某某、周某某追讨垫付抚养费纠纷案,案号:(2019)渝01民终10387号
参考案例:彭某与李某、张某婚姻家庭纠纷案,案号:(2021)川民申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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