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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了百万彩礼,没有领结婚证,彩礼怎么打了水漂?

时间:2026-04-15
       
      大家好,我是专业家事律师卢卫卫!涉及彩礼争议的当事人都知道,主张返还彩礼的情形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没有结婚登记的;第二种情况是登记了但没有共同生活的;第三种情况是给付彩礼导致另一方生活困难的。但是大家千万不要机械理解此三条,实践中领证了彩礼也不一定不退,没有领结婚证彩礼也不一定都退,还要结合结婚时间长短、有无过错、彩礼的多少、证据是否充分等情况确定是否退还已经退还的比例。接下来这个案例,男方诉称婚前给了100万的彩礼,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法院却没有支持男方的诉求,这是为什么?
【基本案情】
      身有生理缺陷的赵某(男)为了与毛某(女)结婚,诉称花了100多万元的彩礼,并转账216万多元用女方名字在宝山城区购买了一套婚房。没料到婚宴后共同居住没几天,毛某提出不能忍受赵某的生理缺陷所带来的心理压力,双方不欢而散。眼看婚姻无望,赵某向上海市宝山区法院起诉,要求女方返还300多万元。
      2012年5月,23岁的赵某经人介绍与毛某恋爱,一年后,双方准备结婚。考虑到赵某在男性生理上有点缺陷,男方父母准备了一份100万元的丰厚彩礼,直接开车送至毛某家,另外还将现金11.8万元给了毛某,让她购买钻戒、耳钉、项链等结婚首饰。2014年2月26日,男方家又在宝山八村定下一套房屋,以毛某一人名义购买,准备用作两人的婚房。除当日支付了定金5万元外,原告父母还向毛某的银行账户转账208万元,让她支付购房款。此外原告还为该房屋的上家归还了3.3万元的贷款。前前后后,为结婚,赵某付出了300多万元。赵某和毛某于2014年国庆节举办了婚宴,并未领证。仪式后,两人共同生活了不满一周,毛某就声称无法忍受赵某的生理缺陷问题,赵某无奈搬离了婚房。
【原告观点】
       原告认为,原告给予被告彩礼、购买房屋、首饰都是基于与其结婚的目的,现被告不愿意和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对于收取的上述款项均应返还。
【被告观点】
      被告辩称,不是被告不愿意结婚,而是因为原告的身体问题给被告造成了心理压力,双方大吵,原告自己搬离了婚房。原、被告未能进行结婚登记的过错在于原告生理上存在缺陷。而对于100万元彩礼,毛小姐称“纯属子虚乌有”,被告未收取过原告任何彩礼。对于原告诉称的手镯、对戒、LV 拎包、钻戒、项链、耳钉等东西都存在,但仅有红色LV拎包系原告购买,被告同意返还,其他物品均系被告的父母购买,与原告无关。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民间结婚彩礼可以看作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本案中,原、被告在恋爱并确定婚约关系时,原告给付被告大额钱款的行为,从给付目的看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原告具有与对方结成夫妻的目的。被告在恋爱期间接受原告钱款,可以视为被告接受附条件的赠与,其对原告给付钱款的目的是明知的。作为受赠人,被告在接受了原告大额财产后仅与原告举办了婚礼仪式,但不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原告要求返还财产,法院认为被告应当返还。对于本案100万元彩礼,还有手镯、对戒等物品,因原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上述款项及物品,法院难以支持。
【卢卫卫律师观点】
      这个案例法院为何不支持原告关于100万元彩礼的请求,就是因为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其支付了100万元的彩礼。案件的事实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这个案件无非三种可能,一是确认给了100万的彩礼及11.8万元用于购买金银首饰等物品;二是男方确实花了100多万,但是为了法院能支持故意说成彩礼;三是原告子虚乌有。从男方的角度来说,如果真的开车送了100万的彩礼,说明男方及父母的法律意识极为淡薄,何况还是在男方身体有缺陷的情况下,没有做好证据的保留。男方应该怎么做呢?卢卫卫律师给两点建议,希望给大家一定的启发,第一、男方可以在订婚宴或其他亲属在场的情况下,通过能够展示100万彩礼及金银首饰的方式,不仅是有证人证明,而且需通过录像拍照的方式保留相关证据;第二、直接银行转账,并且注明转账的用途是彩礼。
  如果你或你的儿子准备结婚,并且涉及彩礼的问题,那么建议你注意保留相关证据,虽然我们都希望子女幸福,但是谁能保证相守一生呢!
      (本文系卢卫卫律师原创作品,未经准许,请勿抄袭或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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