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和女方买房,分手了房产怎么分?
时间:2026-04-16

“谈婚论嫁时共筑爱巢,分手时反目成仇争房产”,这样的戏码在现实生活中不断上演。婚前买房本是承载两人未来期许的浪漫之举,可当感情走到尽头,曾经的“婚房”就变成了最棘手的纠纷焦点。有人以为“房本写谁的名字,房子就归谁”,有人坚信“共同出资就该平分”,可真相往往比想象中复杂。到底婚前男方和女方一起买房,分手后果然该怎么分?今天,我们结合最新法律规定和真实案例,把这件事说透,帮你避开误区、守住自己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2年,小陈(女)与小张(男)确立了恋爱关系,经过三年的爱情长跑,2015年开始谈婚论嫁,小张看中了一套二手房,想贷款买下作为婚房,总价588万元。小陈家知道了,表态愿意拿出部分资金以减轻小张的贷款压力。就这样,女方拿出117万元 “赞助”购房,小张出具了收条表示这笔钱是女方用于共同购房的出资,也因此没有再申请贷款,而是分期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房子也买了,婚礼也在筹备着,可双方的感情却慢慢出现裂痕,最终在年底时结束了这段恋情。房子坐落在上海,眼看房价上涨到了820万,小陈的父母认为既然婚事吹了,房子还只登记了小张的名字,那么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出资就应该按照现在的房价折算比例拿回来。经过两家人几番协商,小张坚持不答应,认为小陈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只同意原额返还。双方就此对簿公堂。
【原告观点】
小陈和父母作为原告,一同诉至法院,主张女方共同出资购房的初衷是顺利缔结婚姻关系,虽然产权证上没有小陈的名字,但仍然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此外,小张在收到117万后出具了表示该笔钱是共同买房子的钱的收条,足以说明小张自己也清楚这不是借款。按照当初的购房总花费,女方的出资占19.2%,现在按照房屋现在的市价,男方应支付157万给女方,女方应该可以享受房屋的增值部分。
【被告观点】
小张则坚决主张小陈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自己当时本打算单方贷款买房,结果女方主动表示可以“赞助”一下,当时就想好了等以后结了婚攒够了钱再还给女方父母,所以才接受这些钱。按照自己的经济实力,即使贷款买房也能很快付清房贷,自己只不过想省去贷款手续上的麻烦,况且产权证上只写了自己的名字,双方又没结婚,房子也就不算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法院就双方的举证情况和法律规定,认定该案属于婚前共同购房行为,虽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仍是共同财产,应双方最终没有结婚,所以对该房屋的共有属于按份共有。判定被告小张支付157万折价款给原告。
【法理解析】
现在的年轻人婚前买房,大多数都需要各方父母的支持,对于婚前购房发生的纠纷,各方出资的性质问题往往成了导火线。按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婚前购房的双方可以就各方出资的比例以及是否是借款还是共同出资进行一个私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法院一般会认定双方是共同出资买房,按份共有房产。
【卢卫卫律师观点】
卢卫卫律师提醒大家,买房是大事,婚前共同购房更要慎之又慎。不要因为一时的浪漫和信任,忽略了潜在的风险;也不要等到分手时,才想起维权。与其事后争得面红耳赤,不如事前做好万全准备——一份书面协议,一套完整证据,不仅是对财产的保护,更是对彼此的负责。毕竟,好聚好散,才是对这段感情最好的收尾;守住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从容奔赴下一段旅程。愿每一段感情都能圆满,若不能,也能在财产分割上少些纠葛,多些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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