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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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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外遇并怀有他人孩子期间,男方能否提起离婚及如何处理相关财产纠纷?

时间:2020-06-13
  问:我和妻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0年结婚,婚后于2002年生育一个儿子。因工作需要,我常年驻守在厦门分公司。因孩子抚养问题及性格不合,近两年来我们争吵不断,矛盾很深。今年6月份,妻子有了外遇,并怀了别人的孩子。我向她提出离婚,她不同意,说现在自己是孕妇,法律规定我无权提出离婚。问题:1、妻子外遇并怀有他人孩子,其怀孕期间我能提起离婚诉讼吗?2、登记结婚前,我按照当地习惯给了妻子10万元的彩礼,离婚时我可以追回吗?
  答:1、可以提起离婚诉讼。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从本条文可知,一般情况男方不得在女方怀孕期间提起离婚诉讼,但如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法院应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本案中,女方的怀孕是与他人发生非法性关系所导致,严重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明显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故依法男方可提起离婚诉讼。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结合本案看,男方和女方早已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多年,如果不存在婚前给付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情况,则离婚时男方要求返还10万元彩礼的主张,依法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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