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
时间:2026-07-12

不少人默认,子女天然拥有继承父母财产的权利,无论平日里如何对待长辈,最后都能分一杯遗产。可现实里大量判例打破这种幻想:有人几十年对父母不闻不问,有人篡改遗嘱独占家产,甚至有人为钱财伤害亲人,最终被法院判决彻底失去继承资格。继承权从不是与生俱来、永不失效的特权,一旦触碰法律红线,再近的血缘也无法保住继承资格。
【真实案例】
高星是家中独子,1992 年因琐事和父母争吵后离家,此后三十余年彻底断联。母亲重病离世,他未回家奔丧;父亲晚年身患重病、多次手术,全程由叔叔高乙照料,高星既不支付医药费,也不曾探望问候。父亲过世后,高乙主动联系高星处理丧葬后事,遭到对方无视,可高星却以唯一法定继承人身份,私自取走父亲名下 23 万存款。
高乙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高星丧失继承权。高星辩称父母有退休金,无需自己赡养,失联只是感情不和。法院审理认为,赡养包含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不因老人有收入而免除。高星长期遗弃被继承人,完全未尽子女义务,依据《民法典》判决其丧失全部继承权,已支取存款全额返还,遗产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高乙继承新华网。此案清晰说明,血缘不等于继承权,漠视亲情会直接失去继承资格。
【法律依据】
核心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明确五类丧失继承权情形: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既遂未遂,永久丧失继承权;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动机是争夺财产即丧失权利;
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侵害无劳动能力继承人权益并致其生活困难);
以欺诈、胁迫手段逼迫、阻拦被继承人订立、修改、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法条同时设置宽恕制度:后三类行为,继承人真心悔改,被继承人事前宽恕、或在遗嘱中仍将其列为继承人的,可不丧失继承权。但前两类杀人行为属于绝对丧失,即便长辈原谅,也无法恢复继承资格。配套司法解释补充:虐待时间久、手段恶劣、造成身心重伤,即便未构成刑事犯罪,也认定情节严重,直接剥夺继承权。
【各类情形简要解读】
故意杀害、争夺遗产杀人,突破人伦底线,法律绝不姑息;
遗弃、重度虐待违背赡养义务,是家庭伦理层面的惩戒;
篡改、胁迫变更遗嘱,则是恶意侵占他人财产,破坏被继承人真实意愿。
宽恕条款也暗藏底线,仅针对知错悔改之人,像案例中拒不认错、只惦记钱财的子女,不存在宽恕适用空间。
很多人存在误区:父母口头说不分财产就等同于丧失继承权。实则不然,只有实施上述五类法定行为,经法院确认,才会真正丧失继承权利,单纯长辈不满不产生法律效力。
【卢卫卫律师建议】
继承权是法律赋予亲属的温情保障,却也是一道双向约束的考题。血缘给了继承的资格,善待亲人才能守住这份权利。法律划定丧失继承权的边界,本质是告诉所有人:遗产从来不是理所当然的馈赠,而是对亲情陪伴、赡养付出的回馈。善待身边长辈,守住伦理底线,才是守护自身继承权益最根本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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