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否包含性暴力?
时间:2026-07-07

很多人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始终停留在拳脚相加的身体伤害、恶语相向的精神摧残。在大众固有印象里,家暴是看得见的伤痕、听得见的争吵,却极少有人意识到,有一种隐匿在亲密关系帷幕下、更为私密且残忍的暴力——性暴力,长期被人们忽视、默许甚至淡化。很多受害者深陷婚姻与家庭的桎梏,遭遇婚内强迫性行为、性羞辱等侵害,却常被一句“夫妻本分”“家事纠纷”搪塞。事实上,性暴力从来不是家务私事,而是被法律明确界定、理应纳入家庭暴力范畴的恶性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长久以来,社会普遍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家庭成员间的性关系理所当然,即便存在强迫、胁迫,也不属于暴力范畴。但从现行法律体系来看,性暴力被明确纳入家庭暴力规制范畴,不存在“家庭豁免权”。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界定家暴为家庭成员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法条中“等侵害行为”为兜底条款,涵盖了未单独列举但性质恶劣的性暴力侵害。同时,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规定,强奸、猥亵等性侵行为,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犯罪,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彻底打破了“婚内无性侵、家庭无性暴”的错误认知。此外,《民法典》明确公民享有性自主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妇女权益保障法》严禁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性骚扰、性暴力,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规也严厉禁止针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性侵害。无论是夫妻之间的强迫性行为、恶意性羞辱,还是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均属于家庭暴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严厉规制。
【真实案例】
张某与丈夫李某婚后,长期遭受李某酒后强迫发生性关系,稍有反抗便遭到殴打、辱骂。张某多次求助亲友、社区,均被劝解“夫妻床头吵架床尾和”,无人正视其遭遇的性侵害。长期的暴力胁迫与性虐待,让张某患上重度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最终,张某收集到诊疗记录、报警回执、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暴力、胁迫手段违背配偶意愿发生性关系,属于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行为,严重侵害张某的人身自由与性自主权,依法认定家暴成立,判决二人离婚,同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李某再对张某实施任何形式的骚扰与侵害。该案的判决明确传递出司法态度:亲密关系不是暴力的遮羞布,婚姻身份不是侵害他人权利的通行证,婚内性暴力绝非家庭纠纷,而是实打实的家暴违法行为。
【卢卫卫律师建议】
相较于身体暴力的显性伤害,家庭性暴力极具隐蔽性,危害更为深远。它发生在私密的家庭空间,取证难度极大,受害者往往因羞耻感、恐惧心理、家庭捆绑选择隐忍。这种暴力摧毁的不仅是身体,更是受害者的人格尊严与心理健康,极易引发长期心理创伤、自我否定,甚至诱发自残、自杀等极端后果。如遭遇性暴力,应该及时报警,让对方写悔过书,注意证据的收集,为后期的维权打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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