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被起诉还债,老婆喊冤说“不知情”
时间:2026-03-20

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举债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存在《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财产约定情形。该规则侧重保护债权人,但导致大量“被负债”案例。很多人称:“万恶的24条。”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共债共签”原则,并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严格限制,扭转了第24条的极端倾向。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
正式将上述司法解释内容法典化,成为当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法律依据。
目前的司法实践对夫妻共同债务把控比较严格,实践中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很难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下面我们结合一个真实案例,老公被起诉还债,老婆喊冤说“不知情”到底妻子能否免责。
【基本案情】
赵某某与孙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持股某纺织品公司,其中赵某某持股75%,孙某某持股25%。2020年3月,个体户王某某通过微信与赵某某达成口头协议,以20万元购买1吨熔喷布,用于下游客户生产。王某某按赵某某要求,将货款转入其账户,赵某某发货后,王某某发现货物克重与约定严重不符,过滤性检测结果亦远低于承诺标准。经协商,双方同意退货退款,王某某自行承担运费将货物退回。但此后赵某某以“需等上游退款”为由拖延,直至2024年初仍未还款。王某某遂将赵某某及其妻子孙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某、孙某某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买卖合同虽系王某某与赵某某之间订立和履行,但赵某某与孙某某系夫妻,且为某纺织品公司的共同股东,赵某某因刑事案件入狱后,孙某某继续使用赵某某手机及微信,并向王某某发送信息表示生意还是正常做。据此,法院认定赵某某、孙某某共同生产经营,并判决被告赵某某、孙某某共同偿还原告王某某货款20万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赵某某、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因未按期缴纳上诉费,二审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丈夫经商欠债,妻子是否担责”的典型案例,核心在于“实质参与经营即担责,证据充分保权益”。法院通过审查股权比例、经营行为(如赵某某羁押后,孙某某代为沟通并承诺“正常做生意”)等“共同经营”证据,精准划定家庭式企业债务责任边界,对经营者、债权人及家庭成员均有重要启示:
一、给经营者的提醒:规范经营,明确权责
家庭共同经营企业(如夫妻店、家族公司)时,切勿因“名义分工”或“婚姻关系”忽视实际参与行为的法律后果。若一方实际参与经营决策、后续管理(如持股、代收货款、对接客户),或配偶在特殊时期(如羁押、患病)接手业务并作出经营承诺,均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需对相关债务担责。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股东权责,避免个人账户与企业资金混同,特殊情形下主动向交易方说明经营权限变更,防止“无意识担责”。
二、给债权人的提示:交易留证,防范风险
与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交易时,若对方以个人名义签约、收款,需额外核查其家庭经营背景(如查询工商登记股权信息、观察是否提及“夫妻共营”)。重点关注配偶是否实际参与经营(如沟通记录、承诺还款等),并主动留存相关证据(如股东证明、经营往来痕迹),交易前核实“是否夫妻共营”、要求配偶确认,能更有效保障债权。
三、给家庭成员的警示:谨慎参与,厘清界限
家庭成员(尤其是配偶)若在婚姻期间实际协助经营(如发货、对接客户、承诺事项),即使未直接签约,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经营”。婚姻内部关于“债务归一方”的约定,无法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建议对经营事务保持谨慎态度,避免“名义不管事、实际过问”引发责任;若涉及家庭企业,可通过法律文件明确权责并向交易方公示,防止“无意识连坐”。
总之,责任认定看“实质”——实际参与经营且债务关联家庭利益,就可能担责;权益保障靠“证据”——经营者规范管理、债权人留存痕迹、家庭成员明确界限,方能平衡交易安全与个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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